论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构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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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海.论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构造[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4(1):97-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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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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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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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农村集体所有制法律实现机制研究”(22&ZD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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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供给严重不足,学者观点又存在较大分歧。在“房地一体”登记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行使主体享有独立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应平等、补充适用《土地管理法》与《民法典》。界分村级组织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主体是村民委员会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尽量登记给村民委员会。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宜采取拨用而非划拨的方式,并经登记生效;其不能抵押,但可以在不降低公益效用的前提下,经政府机关批准和集体成员民主议定,采取转让、互换等方式处分。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因集体公益收回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因经营性转化应当明确转化的条件、程序、方式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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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管理法 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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