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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暂行条例(草案)》的说明
摘    要:(一)关于对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领导和管理问题初等教育应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城乡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把普及初等义务教育作为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技术水平、发展经济、建设两个文明的一项大政,切实抓好。为此,本条例草案第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负的责任,还规定了对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要逐级进行考核。我省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重点在农村。因此,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更要下功夫把农村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搞好。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备文教助理,负责初等教育行政工作。(二)关于家长应履行送子女上学的义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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