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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服务的公益性与图书馆“罚款”权研究
引用本文:胡蓉.高校服务的公益性与图书馆“罚款”权研究[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2(11):213-215.
作者姓名:胡蓉
作者单位:湖北工程学院图书馆
摘    要:公立高校属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高校图书馆的文献服务工作属于行政性公益服务,其"罚款"权不可能源于合同,法规又未规定其罚款的权力,所以罚款应废止。对图书借阅的违规行为可以采取纪律处分、超期限权等措施。

关 键 词:高校图书馆  公益服务  罚款  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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