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体育侵权中受害人同意规则的再认识——与艾湘南老师商榷 |
| |
引用本文: | 赵毅.对体育侵权中受害人同意规则的再认识——与艾湘南老师商榷[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3,47(9). |
| |
作者姓名: | 赵毅 |
| |
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
| |
基金项目: | 意大利米兰大学法律系访问学者项目 |
| |
摘 要: |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7条是有关受害人故意的规定,它与受害人同意规则在立法目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上都殊为不同.故而,体育侵权中的受害人同意规则并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它与自甘风险规则一道在我国侵权法上属于“非法定免责事由”.无论在体育法学的学理研究还是在相关体育侵权案件的司法适用中,受害人同意规则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在诸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类的行政规章中,它也得到了部分承认.适用受害人同意规则并不意味着要排除自甘风险规则,两者是我国体育侵权责任中最主要的两种抗辩事由.
|
关 键 词: | 体育侵权 受害人同意 自甘风险 受害人故意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