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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黑龙江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规定》于2002年9月19日经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把档案馆纳入公共文化设施,并要求“计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科技、档案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使用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的公共文化设施管理档案,接受档案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违反本规定,涉及建设、土地、规划、公安、档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黑龙江省档案局■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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