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所有权变更的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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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成绪,支良菊,于厚全.档案所有权变更的法律规定[J].中国档案,2003(9):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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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成绪 支良菊 于厚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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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临沂市档案局 276001
(刘成绪,支良菊),山东省临沂市档案局 276001(于厚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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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同时还规定:“档案所有者可以向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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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档案所有权 所有权变更 法律规定 档案收购 档案征购 档案代管 档案寄存 档案转让 档案交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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