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在教育纠纷案件中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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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季卫华,朱玉林.举证责任倒置在教育纠纷案件中的适用[J].教学与管理,2006(8):3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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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季卫华 朱玉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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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上海大学法学院 [2]江苏泰兴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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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之法理基础
“谁主张,谁证明”这是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那么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呢?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某些案件中,原告不必举证,只需表明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不需要对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则必须对于自己提出的反驳所依据的事实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如果被告提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能证明反驳所依据的事实是真实的,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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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举证责任倒置 法律适用 诉讼请求 法理基础 中国 损害事实 证明 证据 被告 教育纠纷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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