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对实体法的保障作用新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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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文高.程序法对实体法的保障作用新释[J].红领巾,2005(1):102-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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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文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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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民商法学系,河南,郑州,45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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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程序法对实体法的保障作用不仅体现在诉讼过程中,而且也存在于诉讼之外的场合.在诉讼中,程序法为实体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切实可行的程序保障;在诉讼之外的场合,程序法通过发挥其潜在的强制、威慑功能,保障着实体法的实施.程序法在诉讼之外的场合所具有的潜在的强制、威慑功能是由法律本身所具有的诱导、强制功能所决定的.在我国,程序法在诉讼之外的场合对实体法的保障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应通过建立严格的诉讼程序和执行保障制度来实现程序法潜在的强制和威慑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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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程序法 程序工具主义 实体法 程序本位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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