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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空间的“准公共领域”属性及其公民教育意蕴
引用本文:叶飞.学校空间的“准公共领域”属性及其公民教育意蕴[J].教育科学,2013,29(2).
作者姓名:叶飞
作者单位: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南京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江苏南京,210097
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教育部青年课题"公共交往与学校公民教育的实践策略研究",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参与式公民学习与公民教育的实践建构"
摘    要:学校空间是否具有“公共领域”的属性,目前依然存在着诸多的争论.按照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纯粹的“公共领域”是一个独立于国家领域、市场领域、家庭私人领域的中间领域,它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公益性、理性批判性以及协商对话性.显然,基于哈贝马斯的理论分析,学校空间并非纯粹的“公共领域”,因为它与国家领域、市场领域、家庭私人领域发生着各种各样的联系,它只具备有限的独立性、公益性、理性批判性以及协商对话性.因此,我们只能把学校空间视为“准公共领域”,而不是一个“纯公共领域”.为了更好地实现公民教育的目标,学校生活空间需要不断建构自身的公共领域属性,发展和完善自由、平等、协商对话以及理性批判的特性,从而更有效地促进学生的公共理性、公共品德以及公共行动能力的发展.

关 键 词:公民  公民教育  公共领域  准公共领域

School Public Sphere's Impure Characteristic and Its Citizenship Education Function
YE Fei.School Public Sphere's Impure Characteristic and Its Citizenship Education Function[J].Education Science,2013,29(2).
Authors:YE Fei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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