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控制下的民意如何通过合法途径进入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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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宗义.传媒控制下的民意如何通过合法途径进入司法[J].中国传媒科技,2012(16):254-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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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宗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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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政法学院新闻传播系,山东济南,25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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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民意在司法中的作用研究——基于现代传媒控制的视角》(项目编号:10CFXJ04)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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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作为法律控制的领域,更多地强调法律的职业化和专业化,这可能会使司法领域成为民主虚置的领域,在这个领域重拾民主、考虑民意对司法的正当影响,对解决民主与法治之间的抵牾和冲突有所助益.通过传媒表达出来的民意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进入司法过程,只有经过合法性检测的民意才具有正当性;司法机关亦应当提供将民意导入司法程序的制度通道,使民意与司法通过传媒架设的合法交涉程序形成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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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传媒 民意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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