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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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晓波.浅析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高等教育版),2009(Z2):115-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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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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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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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只有从真正意义上确立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才能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其在民法基本原则基础之上,还包括突出体现其特色、专门规制商主体(亦即所谓的"商人")因素和规制商行为因素的商法基本原则。其中,商法之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即是指商法大力确保适合商主体作为健全的组织体依法得以成立、存续及发展的一项商法基本原则。现代商法通常以大量强行法规范对商主体进行调整和控制,全方位、多角度地强化商主体各项规则要求,为商主体提供了一套完备的市场准入以及市场退出机制,以此支持商主体的商事营业。该原则维系商事交易的安全,已成为现代商法的首要原则和基本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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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主体 类型法定 内容法定 公示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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