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中国新闻业回望(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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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正一,柳婷婷.2005:中国新闻业回望(上)[J].新闻记者,2005(12):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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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正一 柳婷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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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记协,中国记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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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地方法规首次确定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 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4月1日生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并对其宣传报道负责。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新闻工作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进行采访、提出批评建议和获得人身安全保障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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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新闻业 舆论监督 中国有线电视网络公司 报业 新闻采访 声讯广告 广播影视业 新闻评奖 数字电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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