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档案馆、教育机构等的复制行为的著作权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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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冯晓青,胡梦云.图书馆、档案馆、教育机构等的复制行为的著作权调整[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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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冯晓青 胡梦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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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2. 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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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国政法大学校级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私人复制及其著作权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0YJA820033)的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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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图书馆、档案馆等是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其在对馆藏资料利用、传播作品中涉及作品利益关系的调整,特别是复制作品时与著作权法发生一定的关系,如馆藏资料复制的限制,图书馆应读者的请求所进行的复制,图书馆、档案馆为收藏目的进行的复制等。教育机构及为教学目的进行的复制也涉及复制行为的著作权调整。总体上,调整这类机构复制作品行为的著作权关系应本着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关系的原则加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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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著作权法 图书馆与档案馆 教育机构 复制 复制权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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