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人的传通权(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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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崇山.谈谈人的传通权(下)[J].当代传播,19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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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崇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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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100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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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三、公民可享的传通权根据《宪法》的明文规定,我国公民可以享受的传通权有:1.言论自由权《法国人权宣言》指出“无拘束地交流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世界人权宣言》提出“人人有思想之自由”。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思想自由”的提法,但明确规定了‘喀论自由”和‘咄版自由”。这已经足够了。因为人的思想本来就是自由的领地,一个人可以海阔天空地道想联翩,只要他没有把自己的所思所想向别人传播,谁也无法知晓。言论是思想的表露,出版是言论的记录。马克思说:“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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