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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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寒冰.论善意取得[J].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05,22(6):84-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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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寒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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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周口师范学院,政法系,河南,周口,466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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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善意取得作为当代民法上一项重要制度,是在日尔曼法"以手护手"原则的基础上又吸纳了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从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该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依据在于,动产占有的公信力和交易秩序整体保护高于个人权利保护的法律理念.善意取得的法律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出于善意;转让人必须为无权处分财产的人;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取得的方式须通过交易,有偿获得;无权处分人对于其非法转让财产的占有,须基于原所有人的意思.善意取得的后果,是原所有人丧失了对动产的一切权利,善意受让人成为动产新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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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善意取得 善意 动产 占有公信力 |
文章编号: | 1671-9476(2005)06-0084-03 |
收稿时间: | 2005-04-02 |
修稿时间: | 2005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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