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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修改权条款的废与存——兼论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
引用本文:瞿昊晖.编辑修改权条款的废与存——兼论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J].编辑之友,2014(3).
作者姓名:瞿昊晖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11ZD&076)的阶段成果
摘    要: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修订草案删去了现行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参照现实,该条文的功能是编辑出版过程中必备环节的保障,应予维持。依据法理,该条文的内容不宜保留在规定排他性出版者权的章节中,应予修改。通过分析编辑修改权条款的内容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之间的关系可知,对作品文字性的修改实为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限制,也是判断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标准。因此,修订草案可将编辑对作品文字性修改的权益规定在"权利的限制"中,以解决现实与理论的冲突。

关 键 词:编辑修改权条款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文字性修改  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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