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修改权条款的废与存——兼论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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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瞿昊晖.编辑修改权条款的废与存——兼论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J].编辑之友,20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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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瞿昊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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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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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11ZD&076)的阶段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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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修订草案删去了现行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参照现实,该条文的功能是编辑出版过程中必备环节的保障,应予维持。依据法理,该条文的内容不宜保留在规定排他性出版者权的章节中,应予修改。通过分析编辑修改权条款的内容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之间的关系可知,对作品文字性的修改实为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限制,也是判断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标准。因此,修订草案可将编辑对作品文字性修改的权益规定在"权利的限制"中,以解决现实与理论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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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编辑修改权条款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文字性修改 权利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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