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怎样规定“为我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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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南.恩格斯怎样规定“为我之物”[J].教学与管理,198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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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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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什么是“为我之物”?我国流行的许多辞书和论著都认为,为我之物就是被认识了的自在之物”,“‘为我之物’和‘自在之物’相对而言,指被认识了的事物”,为我之物“即被我们所认识了的东西”。其实,这些对“为我之物”概念的界说都是片面的,违背了恩格斯对“为我之物”的科学规定。恩格斯是怎样规定“为我之物”的?他是在什么意义上引出并运用这个概念的?为了说明问题,我们不得不在这篇短文中把恩格斯那段有关的论述不厌其烦地引出来。针对不可知论“否认认识世界的可能性,或者至少是否认彻底认识世界的可能性”的谬论,恩格斯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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