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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
引用本文:沈月娣.论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J].湖州师范学院学报,1992(4).
作者姓名:沈月娣
摘    要:我国《宪法》第11条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个体经济作为一种生产关系的表现形式,是和一定生产力相对应而存在的.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的不平衡性和多层次性决定了个体经济在现阶段必定存在,并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根据《宪法》这一精神,国务院先后颁发了《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从总体上确立了个体工商户独立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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