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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的两种失职
引用本文:石齐平.地方政府的两种失职[J].中国新闻周刊,2004(24):64-64.
作者姓名:石齐平
作者单位:香港凤凰卫视 评论员
摘    要:在市场经济下,政府如无所不管,是一种“越位”——为其所不当为;但地方政府在有法的情况下不能切实执行,则是“不到位”——未能为其所当为。“不到位”即不足,“越位”是过度,过犹不及,都是失职

关 键 词:地方政府  政府失职  政府职能  行政干预  劣质奶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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