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康德权利法哲学集古典自然法之大成,开古典哲理法先河。他认为,人生而为人就有选择的自由,根据一条普遍的权利法则,每个人的自由都能和谐并存。人既是目的又是手段。有了这个自由,才有其他权利的获得,其中获得外物的所有权是首当其冲的。私权利是无需经由法律规定的,但也极易丧失,在没有法律的保护下更是如此。所以,为了保护私权,人类经由原始契约进入文明共同体,也就是有法律保护的国家状态。国家状态下,有需要向外公布的法律,是为公权。公权依照一个从小到大的逻辑次序,先有国内公权,它包括国家对内拥有的立法、行政、司法权利,更有进行维持国家运转的职能部门的权利,人民拥有平等、独立、自由权利。国与国之间应有国际法权利,以避免彼此陷入战争。国与国之间的战争状态,有违人类的实践理性,所以,人类最后将走向普遍联合,永久和平终将实现。康德认为,这是理性的要求,也是自然的有目的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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