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立法与辩论主义——兼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缺陷 |
| |
引用本文: | 杨瑞.民事证据立法与辩论主义——兼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缺陷[J].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8(6):66-69. |
| |
作者姓名: | 杨瑞 |
| |
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部,湖北,武汉,430074 |
| |
摘 要: | 辩论主义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本质的理论概括,它落实到具体的证据制度上,一方面要求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严格限制法院调查证据的范围,另一方面就是要确立自认制度。作为民事审判改革的重大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上述两个方面均体现了辩论主义的要求,无疑具有重大意义,但其中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在未来的民事证据立法中,为体现辩论主义的要求,对其进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
关 键 词: | 辩论主义 举证责任 自认 证据立法 |
文章编号: | 1008-7613(2004)06-0066-04 |
修稿时间: | 2004年4月6日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