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的民法属性及特性--兼论法律调整之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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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萧也红.婚姻家庭法的民法属性及特性--兼论法律调整之特性[J].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2(1):1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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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萧也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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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广播电视大学文科教学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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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婚姻家庭法或曰亲属法属私法范畴,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婚姻家庭法所调整的对象为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发生上述社会关系的各方当事人均为私法上的主体,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基于亲属的特定身份所产生的配偶权、亲权等为民法上的身份权,同时在不违背身份法基本规则的前提下,物权法和债法也可以普遍地参与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调整.在浩瀚博大的民法体系中,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民法制度相比较具有鲜明的特殊性,其中较为突出的是亲属法强烈的身份法属性和伦理性.这些特性又造成婚姻家庭法在法律调整上与民法其它相关制度的不同.随着我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的系统化、严谨而具体化,这种法律调整上的特性将是普遍的和确定无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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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婚姻家庭 民法属性 身份法属性 伦理性 法律调整 |
文章编号: | 1008-7648(2002)01-001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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