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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西周的公社问题
引用本文:郭豫才.试论西周的公社问题[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3(1).
作者姓名:郭豫才
摘    要:西周时期,存在着不同类型的公社。周族灭商以后,为了控制广大占领区,它不仅保持着甚至发展了家庭公社;在商朝原来的统治区里还存在着农村公社;因各族社会发展不平衡,边远地区各族如“戎狄濮蛮”等,还停留在原始氏族公社阶段。(本文对边远地区各族的社会状况不准备论述。)如若不研究这些问题,不但对西周的历史不能阐述清楚,就是对我国长期封建社会的历史,有很多地方,也不能深入理解。马克思曾经说过:“并不是所有的原始社会都是按着同一形式建立起来的。相反,它们有好多种社会结构,这些结构的类型,存在时间的长短彼此都不相同,标志着依次进化的各个阶段。”西周时期残存的原始公社也正是如此。下面从公社的类型、结构和性质三个方面,分别加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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