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籍整理成果的著作权保护:寻求立法突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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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慧献.古籍整理成果的著作权保护:寻求立法突破[J].出版发行研究,2015(7):8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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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慧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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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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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3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14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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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整理人享有.有的法院认为,古籍整理成果凝聚了整理人员的创造性劳动,享有著作权保护;而有的法院则认为,古籍整理成果不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古籍整理的目的在于还原古籍原意,整理人不是作者,整理成果未产生新作品,不应享有作者权保护.但为使古籍整理成果的利益得到必要的维护,《著作权法》可在邻接权框架下为古籍整理者增设一项新权利——古籍整理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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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古籍整理 著作权 邻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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