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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学生事故中的学校责任研究——兼评《侵权责任法》第40条
引用本文:李颖.第三人侵害学生事故中的学校责任研究——兼评《侵权责任法》第40条[J].安阳工学院学报,2017,16(5).
作者姓名:李颖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郑州,450001
摘    要:近年来,第三人侵害学生事故屡见不鲜,在事故之后如何赔偿成了人们关注的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了学生因第三人遭受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时,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学校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理论依据何在,为什么只局限于人身损害,以及如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理论与实践中都未成定论,众说纷纭.因此,运用比较法的分析方法并结合我国司法实际,明确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以故意和过失区分学校的责任承担,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纳入到受保护范围,将学校责任扩大到财产损害,对于解决实践中第三人侵害学生事故的案件具有现实性意义.

关 键 词:第三人侵害  追偿权  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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