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的转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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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希龙,曹丽娇.论公司的转投资[J].职业圈,2011(6):9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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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希龙 曹丽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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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庆沙坪坝校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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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司转投资
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法第十六条前两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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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法 转投资 股东大会决议 企业投资 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 连带责任 债务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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