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法制定中动产所有权原始取得方法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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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屈茂辉.关于物权法制定中动产所有权原始取得方法的探讨[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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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屈茂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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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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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在制定物权法时,应当详细规定:对无主物和非国家保护的动植物先占取得所有权;对拾得的遗失物,拾得人在尽了一定义务后可享有费用偿还、报酬请求权,在公告或通知6个月后仍无人认领时取得该物所有权;对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公告6个月内所有人仍不明时,发现人取得所有权,但文物归国家所有;以及善意取得、时效取得、添附(尤其是附合物归属、混合准用附合、加工人有条件取得加工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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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法 动产所有权 取得方法 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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