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籍点校成果著作权保护探究——兼论《公共图书馆法》第41条和《著作权法》第3条之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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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崔汪卫,王家豪.古籍点校成果著作权保护探究——兼论《公共图书馆法》第41条和《著作权法》第3条之完善[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23(2):4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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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崔汪卫 王家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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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庆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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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与表达权的法律边界研究”(项目编号:15ZDB144);;安徽省质量工程项目“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交互式’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项目编号:2021jyxm0870)研究成果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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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共图书馆法》第41条明确了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古籍保护,推进古籍整理、出版和利用,然而未对古籍点校成果的保护与利用作出清晰的规定,亟需通过修改《公共图书馆法》《著作权法》并制定《古籍保护条例》,规定古籍点校成果构成作品的条件,通过赋予点校者著作权或邻接权等方式加强对古籍点校创新成果的保护,明确公共图书馆在古籍点校工作中应发挥的作用,建立起以著作权形式保护古籍点校成果的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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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古籍点校 公共图书馆法 著作权 邻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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