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体育仲裁庭之权限——特别以CAS奥运会特设仲裁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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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晖.论国际体育仲裁庭之权限——特别以CAS奥运会特设仲裁为例[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1,4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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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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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重庆,400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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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机制研究(11YJC820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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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国际体育仲裁机制始终是渊源于、因此也始终是服务于当事人这一基本主体的.为着这一目的而依托于当事人合意建构出来的仲裁庭在国际体育仲裁中居于更主动的地位,享有广泛的权力去推动整个仲裁程序的进行.这些权力依其功能可分为三方面:独立仲裁权、自裁管辖权,以及程序管理权.独立仲裁权是其最高需要;自裁管辖权是对独立仲裁权最彻底的担保;同时,为推动独立仲裁有效施行,也需要仲裁庭具有必要的铁腕手段以管理和推进仲裁程序,此即为仲裁庭的程序管理权.三权在握,国际体育仲裁庭就能确保公平、独立、高效地作出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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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体育仲裁 仲裁庭 权限 奥运会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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