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与股份公司的区别与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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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苑鹏.合作社与股份公司的区别与联系[J].教学与研究,2007(1):1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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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苑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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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北京,100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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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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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第一章第二条对于调整对象、调整范围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同时在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由此从法律上将合作社制度与股份公司制度区分开来.但是,作为市场经济产物的合作社制度和股份公司制度究竟有哪些本质的、具体的区别与联系?本文试图从组织制度安排及其创新的视角进行系统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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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作社制度 股份 系统 视角 创新 制度安排 经济组织 区别与联系 市场经济 公司制度 法律 法人资格 服务对象 信息 生产经营 贮藏 运输 加工 销售 购买 |
文章编号: | 0257-2826(2007)01-00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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