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义务教育的本质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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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荣华.再议义务教育的本质特征[J].当代教育论坛,2007(5):1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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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荣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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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荆州教育学院 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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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新颁布的《义务教育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这一规定体现了义务教育的三个本质特征:一是普及教育,二是强制教育,三是免费教育。在我国进入实施义务教育新阶段的时候,翻开世界各国普及义务教育的历史画卷,再议义务教育的本质特征,对于我们全面、自觉、有效地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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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义务教育法》 教育的本质 普及义务教育 国家统一 公益性事业 适龄儿童 普及教育 强制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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