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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义务教育的本质特征
引用本文:陈荣华.再议义务教育的本质特征[J].当代教育论坛,2007(5):13-14.
作者姓名:陈荣华
作者单位:荆州教育学院 副教授
摘    要:我国新颁布的《义务教育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这一规定体现了义务教育的三个本质特征:一是普及教育,二是强制教育,三是免费教育。在我国进入实施义务教育新阶段的时候,翻开世界各国普及义务教育的历史画卷,再议义务教育的本质特征,对于我们全面、自觉、有效地贯彻

关 键 词:《义务教育法》  教育的本质  普及义务教育  国家统一  公益性事业  适龄儿童  普及教育  强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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