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规则及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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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群,曾德军.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规则及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缺陷[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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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群 曾德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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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华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广东广州,510631 2.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江门,52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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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安抗辩是大陆法上的特有的概念,预期违约是英美法上特有的概念,两者在基本概念、立法宗旨、具体制度、适用范围不同.美国"统一商法典"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进一步发展了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纳"统一商法典"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做法,不是以一个理论为基础而吸收另一个的合理因素,结果导致每项制度都不完整,整个体系又不协调,相同法律事实在不同条文的重叠适用.所以必须通过司法解释弥补合同法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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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安抗辩 预期违约 合同法 缺陷 |
The Regulation of Ansafe Defense and Anticipatory Branch and the Defect of China's Contract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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