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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舒宝”vs“护士宝”:-宝洁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行政纠纷案
摘    要:本案原告宝洁公司拥有的“护舒宝”商标于1989年在中国获得注册。广州市白云区雅曼化妆品厂申请注册的“护士宝HUSHIBAO”在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中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予以核准注册。宝洁公司认为,“护士宝HUSHIBA。”商标与“护舒宝”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引起混淆误认,请求法院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上述裁定。

关 键 词:评审委员会  宝洁公司  商标  护士  纠纷案  行政  vs  化妆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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