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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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国金.论违约赔偿责任[J].江苏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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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国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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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船舶工业学院管理工程系,江苏镇江21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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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违约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归属为民事责任。比较国内外立法,结合司法实践,从三个方面对其加以阐述并提出看法;在责任的构成条件上,其与损害赔偿责任条件相同,要求具有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以及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不同的是违约赔偿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在责任的适用范围上,要求“完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设定了“可预见规则”和“减损规则”作为限制;在责任的承担方式上为损害赔偿额,而违约金须经申请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减时才能转化为赔偿额而成为责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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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 违约赔偿责任 适用范围 合同法 违约金 构成条件 违约行为 合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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