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重复保险的法律规制——兼评新《保险法》第56条之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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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涛,梅月霞.论重复保险的法律规制——兼评新《保险法》第56条之缺失[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31(7):8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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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涛 梅月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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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2.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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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保险事故发生时,为保证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得到有效赔偿,各保险人公平分担保险责任,防止被保险人利用重复投保谋取不当利益,我国在吸收各国保险法对重复保险有益规定的基础上,逐步对重复保险概念界定、构成要件、通知义务、法律效力进行完善,但新《保险法》关于重复保险之规定仍存在制度设计上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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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重复保险 法律构成 通知义务 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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