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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复保险的法律规制——兼评新《保险法》第56条之缺失
引用本文:张涛,梅月霞.论重复保险的法律规制——兼评新《保险法》第56条之缺失[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31(7):80-81.
作者姓名:张涛  梅月霞
作者单位:1.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2.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009
摘    要:保险事故发生时,为保证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得到有效赔偿,各保险人公平分担保险责任,防止被保险人利用重复投保谋取不当利益,我国在吸收各国保险法对重复保险有益规定的基础上,逐步对重复保险概念界定、构成要件、通知义务、法律效力进行完善,但新《保险法》关于重复保险之规定仍存在制度设计上的缺失。

关 键 词:重复保险  法律构成  通知义务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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