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困境和出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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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韩春艳.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困境和出路[J].教书育人,2006(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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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春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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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下发了教育部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并在北京、天津、上海三市试点,这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正式创立。1988年3月3日,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总结了各地的经验,报国务院批准颁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对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任务、地位、机构、开考专业、考试办法、毕业生使用等,以国家行政立法的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目前,自学考试已遍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军队系统和港、澳、台地区,事业不断发展,报考人数逐年增多。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定,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以及它在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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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自学考试制度 教育委员会 试行办法 考试办法 行政立法 军队系统 报考人数 学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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