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主体认定的有关问题 |
| |
引用本文: | 容宁.保险诈骗罪主体认定的有关问题[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13(6):53-54. |
| |
作者姓名: | 容宁 |
| |
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1620 |
| |
摘 要: | 在保险业迅速发展的今天,保险诈骗事件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保险人和广大保户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现行刑法将保险诈骗罪的主体限定为三种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即为特殊主体。但是在实践中,一般主体利用保险关系进行诈骗的行为却越来越多,对该罪主体所作的特殊限制反而可能使法网产生漏洞,给司法实践造成混乱。在我国,对于保险诈骗罪建立起一般主体的模式是非常必要的。
|
关 键 词: | 保险诈骗 主体 构想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