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我国实施中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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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萧也红.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我国实施中的问题[J].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1998(1):4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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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萧也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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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电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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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其作为法律所吸收的道德观念肇端于罗马法,意为诚实、一善意、正当、守信等,是贯穿于私法的实体和诉讼两部分的概括性原则。后《法国民法典》将其作为契约自由原则的补充予以规定(《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19世纪末,伴随社会的发展变迁,法律思想之主流由个人本位走向社会本位,由只注重个人利益转向对多重利益的兼顾。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使诚实信用原则摆脱了以往的从属地位,而上升为债法的基本原则(《德国民法典》第242条),1911年的《瑞士民法典》其立法思想推崇法的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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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法 诚实信用原则 中国 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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