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内参不构成新闻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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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嘉志.论内参不构成新闻侵权[J].记者摇篮,2004(8):40-4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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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嘉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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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人民广播电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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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内参是专门供领导机关参阅的非公开出版物。新闻机构编印、分发内参,必须经过新闻单位的上级主管党、政领导机关.甚至更高的党、政领导机关批准或备案.其分发和参阅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一般印量都很少,如新华社编印的《最高级别的内参》只印刷一二十份,《法制日报》社编印的《情况汇报》印量不到100份。内参的编印采取保密的方式.一般在内参上都印有“秘密”或“机密”字样,甚至印有“绝密”字样。内参的分发、报送也采取保密的方式,一般都通过机要通讯系统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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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内参 新闻侵权 保密意识 新闻媒介 新闻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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