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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博客名誉侵权案法理探讨——兼与《博客名誉侵权,网络服务商该当何责?》一文作者商榷
引用本文:陈堂发.首例博客名誉侵权案法理探讨——兼与《博客名誉侵权,网络服务商该当何责?》一文作者商榷[J].国际新闻界,2007(2).
作者姓名:陈堂发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南京210093
摘    要:博客服务商在博客名誉侵权行为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宜基于自然理性,首先应该遵从法律理性。法律理性强调博客服务商在博客侵权环节链中的特殊地位,体现法律正义精神,服务商应承担较为苛刻的注意义务。因为博客监管的条件限制因素而减让服务商的法律责任,不利于法律引导博客传播秩序。博客服务商承担责任的限度应以满足“应当意味着能够”基本法则为宜,区别对待博客服务商在侮辱和诽谤两种不同侵权方式中的合理注意义务。

关 键 词:博客侵权  法律责任  自然理性  法律理性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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