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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学习《教育法》体会之三
引用本文:张昌言.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学习《教育法》体会之三[J].甘肃教育,1996(Z1).
作者姓名:张昌言
摘    要: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学习《教育法》体会之三国家督学张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总则第四条第三款强调指出:“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它表明了教师在教育事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进而也表明了教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突出地位。也就是明确体现了“振兴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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