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延续至20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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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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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税收优惠政策 科普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 营业税 影视作品 国务院 财政部 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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