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比积法”试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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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金宝兴.用“比积法”试商[J].小学教学研究,199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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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金宝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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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杨州师范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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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多位数除法中,当商也是多位数时,有时可以采用“比积法”试商,就是在求得商的最高位后,以后试商时,可把被数除和已得的商与除数之积作比较,从而确定该位上的商。现举例如下。 例1] 9072÷252=36 十位上商3,得到积756后,在个位上试商时,只要把1512与756相比较,便知1512是756的2倍,故商的个位应是3的2倍即6。 例2] 143243÷192=746…11 在十位上试商时,可根据884略大于1344之半,可知试商4(略大于7的一半);在个位上试商时,只要用1163与1344相比较约小200,故商6(比7小1)。特别当商中有相同数字时,采用“比积法”试商更为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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