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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庭前活动
引用本文:兰勇.论法官庭前活动[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08,27(6):57-59.
作者姓名:兰勇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00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法官庭前活动的规定,存在庭前法官和庭审法官不分、取消庭前一切实体性活动、庭前法官及其活动对被告人权利保护力度不够等缺陷。为弥补这一缺陷,在立法上可规定:庭前法官和庭审法官应分离;庭前法官可以采取相关实质性审查活动;赋予庭前法官为保护被告人权利而采取相关活动的权力。

关 键 词:庭前程序  实体性活动  程序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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