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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第三人范围研究
引用本文:武泽亮.动产抵押第三人范围研究[J].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23(8):1-4.
作者姓名:武泽亮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丹江口430072
摘    要:我国《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未明确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的第三人为善意抑或恶意,未对第三人的范围作出限制,也未明确当事人如已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得否对抗任何第三人。

关 键 词:动产抵押  登记  第三人  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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