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事故的认定标准 |
| |
引用本文: | 贺翀.论建筑事故的认定标准[J].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1):38-39. |
| |
作者姓名: | 贺翀 |
| |
作者单位: | 邵阳学院,湖南,邵阳,422000 |
| |
摘 要: | 建筑事故的认定标准主要有四个:第一,心理标准是当事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第二,行为标准是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是否导致建筑事故的发生。第三。结果标准是事故的损失是否严重,是否达到建筑事故的标准,构成哪一级建筑事故。第四,技术标准是从技术上判断是否存在技术上的缺陷。
|
关 键 词: | 建筑事故 认定标准 行为标准 技术标准 当事人行为 |
文章编号: | 1672-1012(2003)01-0038-02 |
修稿时间: | 2002年11月28 |
On the Attestation Griteria of Architectural Accident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