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合同解除之异议制度——兼评《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赋予当事人解除权的同时也规定了相对方可以对合同解除效力提出异议,但若对方超过约定异议期或3个月的法定异议期才向中立的机关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解除效力的异议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是否仍需要审查解除人是否有解除权,或因异议期限经过直接判定合同解除?根据不同情形,结合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所追求之目的不同,探索合同解除之异议制度适用。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