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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偷拍偷录“合法化”意义何在?
摘    要:新闻媒体在名誉侵权官司中面临两难处境:一方面,由于新闻采访不同于刑事侦查或者政府调查,采访者不可能以制作调查或讯问笔录的方式取得新闻采访的第一手资料;另一方面,当媒体被诉侵权时,采访记录和有关录音录像资料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这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使媒体偷拍偷录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合法化了。那么,它的意义仅仅是记者的隐性采访手段被认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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