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标”“治本”需并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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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阳佳.“治标”“治本”需并重[J].上海教育,20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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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阳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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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将上海语言文字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以后上海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化将有法可依,这是建设法治城市的客观要求,不仅是法制建设的成果,也反映了社会文明的进步。秩序是社会健康正常运行的基本保证,语言也需要秩序,正常的语言秩序是社会运行和发展的先决条件,而语言秩序的建立需要借助法律的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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