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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本质与思维方式
引用本文:李晋红.社会主义法本质与思维方式[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Z2).
作者姓名:李晋红
摘    要:“法的本质”是法理学界长期争论而未能很好解决的根本问题。如何研究法的本质?对此探讨的观点不少,“层次论”与“要素分析说”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两种观点。主张“层次论”者从分析法的现象出发,根据法的内容及其阶级属性、社会属性,将法的本质分为三个层次:以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为第一层次;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第二层次:历史传统、习惯等物质以外的因素是第三层次。主张“要素分析说”者则从分析“本质”这一哲学概念出发,认为“本质”是人们对事物内部矛盾和内在联系的认知,反映事物稳定的和一般的性质。事物的本质所具有的一般特征是:(一)本质是经过比较而得出的某类事物共有的重要性,即本质属性的概括和反映;(二)本质存在于同类事物的每一对象之中,而不仅存在于个别现象之中,本质属性自身又是同一的;(三)本质属性是从不同方面规定事物性质的东西。因而,法的本质作为其本质属性的概括,也应具有上述的一般特征。根据这样的衡量标准,“要素分析说”认为,法的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规范性可概括为法的本质属性,它们分别代表法的价值因素、强制因素和规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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